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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监督

时间:2021-05-31

来源:市院第六检察部

录入:张琪

审核:张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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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情形: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使用虚假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虚构法律关系干扰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以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1.双方串通型——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使用虚假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虚假诉讼案件。

2.单方欺诈型——一方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或者使用虚假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虚假诉讼案件。

3.重复主张型——当事人之间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后,当事人一方故意或双方串通再次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的虚假诉讼。

4.干扰诉讼型——当事人涉案主体通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干扰诉讼程序(主要表现为执行程序)进行的虚假诉讼,如被执行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收取房款,交付使用的方式排除人民法院对房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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