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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鸟市”来普法 打击非法狩猎齐参与

时间:2023-08-24

来源:双城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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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工作落实年”活动,切实扛起检察机关普法宣传责任,8月20日,双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会同双城区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双城区林业和草原局针对近期该区非法捕猎,尤其是捕鸟捕鱼案件多发的情况,共同开展了“打击非法狩猎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深入双城区步行街“鸟市”,通过开展沿街走访,共同对售卖野生鸟类、禁猎工具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在现场发放了《非法狩猎普法宣传单》。

 

为切实突出普法宣传效果,工作人员充分运用本辖区发生的实际案例,以“身边人,身边事”对商贩予以警示,并向沿街商贩和群众讲解了非法狩猎罪的情形和法律后果,同时引导群众积极提供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线索,呼吁现场群众共同参与到维护生态环境的行列中,切实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

生态兴则文明兴。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任重道远,需要多管齐下。双城区检察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努力形成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新格局,切实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打击非法狩猎违法犯罪

    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十一)赔礼道歉。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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