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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当事人心结和法结

时间:2023-09-05

来源:南岗区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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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当事人心结和法结

 

2013年,董某某从某房地产公司贷款购买商品房,并连同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2020年,因董某某未及时还款,银行催收贷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董某某应向银行支付欠款。法院判决生效后,董某某仍未还款,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产也即将被拍卖。
本案经一审、再审后,董某某因不服法院判决、裁定,找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询问,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案件不具有法定的监督情形。
承办检察官得知董某某想保住房子、达成和解的愿望,其多次逾期偿还房贷是因为身患恶疾,并非恶意“断供”。如果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法院将依法执行判决结果,董某某将面临身患重疾与“无房可住”的双重困境。
南岗区院主管检察长与承办检察官深入银行,认真说明检察机关为人民司法、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办案宗旨,并对银行相关工作人员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随后,南岗区院为促成双方和解,召开检察听证会。会上,银行充分考虑董某某的现实困难,决定与其达成和解。为真正确保民事检察和解结果落到实处,检察机关与法院执行部门共同促成了本案的执行和解,银行承诺不再申请执行,此外,免除部分违约金,并与董某某签订了还款计划。
“将民事检察和解的法律效果延伸至执行环节,有利于防止程序反复,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好的司法效果,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承办检察官说。下一步,南岗区院将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动履职,不断取得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同频共振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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